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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网状告 001hr.net 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发布时间:2010-08-12 来源:上海人才网
针对上海人才网状告001hr.net侵权一案经法院判决由上海人才网胜诉。现将有关情况给予公告,判决书如下: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综上所述,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只适用于受害人为由情感的自然人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鉴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且履行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可以在相关公众中出现澄清事实、恢复真相的目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名誉的诉请,本院亦难以支持。鉴于原告未提供其因被告不正当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的依据,本院也难以查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及被告的经营规模,原告的知名度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据此,为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就其使用“上海人才网”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费用由被告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费50,000元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14,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人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8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